福建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

发布时间:2024-09-19    来源:福建商务   (284)

  补贴时间

  补贴发放活动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具体启动时间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含厦门市)结合实际确定并公布。

  补贴对象

  在“八市一区”参与活动的回收网点交售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在活动参与商家购买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新车、开具发票并在交管部门完成旧车注销、新车登记上牌的个人消费者。

  交售旧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所有人与购买新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所有人须为同一人。

  补贴范围

  本细则补贴的换购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定义的电动自行车。换购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其电池还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标准要求。

  补贴标准

  产品销售价格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300元补贴;产品销售价格在2000元(含)以上的,给予500元补贴;对交回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额外再给予100元补贴;每位消费者可享受1次补贴。

  补贴申请

  补贴申请由个人消费者发起。申请受理地为新购电动自行车发票开具地。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通过银联云闪付APP(小程序)进入“福建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的各地申报入口,按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旧车车架号、旧车回收凭证、旧车牌照注销凭证、购买新车发票、新车牌照、新车行驶证等证明材料。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调整、细化申请材料要求。

  补贴发放

  “八市一区”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银联云闪付APP(小程序)反馈审核结果。对审核通过的消费者,补贴资金将核拨至消费者申请时提供的银行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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