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拟修订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未在本市登记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发布时间:2022-04-04    来源:本站   (10402)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被市人大常委会列为2022年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现就该《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可在市司法局网站下载查阅。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返给市司法局。

截止日期:2022年4月22日

回复地址:太原市司法局立法一科

回复传真:4220329

回复电子邮箱:faguichu329@163.com

关于《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

太原市公安局

一、修改的必要性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2018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城市文明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涉及电动自行车人员伤亡的事故呈多发态势。从事故调查分析看,电动自行车在通行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突显“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管理理念,有必要认真总结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做法,进一步完善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一)修改电动自行车条例是保护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举措

2018-2020年,我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1852起,造成178人死亡,223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25.56万元。2020年,我市全年因交通事故造成212人死亡,其中: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共50人,占死亡人数的23.58%。2021年1-6月,我市共发生27起致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据事后调查,以上驾乘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头盔。研究显示,颅脑损伤是交通事故致死的最主要原因,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因颅脑损伤致死的比例更高,超过80%。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能减少63%的头部受伤率和88%的颅脑损伤率。据此,只有通过立法强制要求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死亡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修改电动自行车条例是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全国社会保有量已接近3亿辆,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120万辆。与此同时,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违规停放、充电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呈多发频发趋势,不少城乡居民习惯将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停放、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一旦起火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烟气会在很短时间内充满整个空间和通道,导致人员疏散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仅2009年以来,全国共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70余起,共计死亡近400人。2021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据此,为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将“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部令规定引入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三)修改电动自行车条例是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客观要求。

目前,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违法行驶等问题比较严重,给日常管理和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有效解决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违法行驶等影响交通安全和城市形象的突出问题,需要就电动自行车的停放要求和管理主体进行明确。

(四)修改电动自行车条例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市快递、外卖送餐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交通安全企业管理责任,多数外卖送餐企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品牌繁杂,标准不一,安全性能较差。同时,由于外卖送餐企业采用效率优先的考核方式,客观上纵容了快递、外卖骑手无视交通法规,随意闯红灯、逆行、乱停乱放,造成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频发。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开展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培训、考核,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内容写入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2020年4月1日,公安部印发了《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方案》,4月16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发了《“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方案》。其中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增加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佩戴安全头盔规定,为常态长效治理提供法律依据。根据公安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要求,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于2020年7月开始推动对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在立法层面解决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的问题。

2021年市人大将该项目纳入了2021年立法调研项目。2021年7月14日,市人大组织监察司法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以及电动自行车协会、美团外卖快递公司负责人对条例的修改工作进行了调研。2021年8月2日,市人大组织市司法局和交警支队的同志召开座谈会,对修改条例提出了具体要求。2021年8月23日,根据市人大的要求,交警支队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报请市司法局公开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9月16日,市人大再次召集交警支队有关人员就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修改意见。2022年3月9日,市人大根据2022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召集市司法局和交警支队的同志召开座谈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对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则部分

一是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写入立法目的,体现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价值追求,让立法更加科学、民主。同时将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纳入了管理范围。(修订草案第一条、第二条)

二是增加了政府工作职责。即:“市、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本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并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村(居)委员会参与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修订草案第五条)

三是修改并完善了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行业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城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修订草案第六条)

(二)关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管理部分

一是增加了在本市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九条)

二是删除了编制电动自行车产品服务目录的规定。(原第十条)

三是完善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的义务。同时增加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的规定。(修订草案第十条)

四是增加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折价回购方式。(修订草案第十二条)

(三)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和道路通行部分

一是删除了关于过渡期的规定。(原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是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修订草案第十四条)

三是增加了未在本市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

四是增加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的强制性规定。(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

五是将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醉酒驾驶行为修改为不得有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

六是将原第七条与第二十七条的鼓励性条款进行了合并。即“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责任保险。”“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购买者投保责任保险。”“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采取加装定位装置或采取其他其他安全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停放与充电管理部分

一是新增一章作为第五章,将停放与充电管理单独列为一章。

二是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点的设置规范及设置规划规定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和编制。(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

三是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及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做了明确规定。(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

四是增加了违反电动自行车停放规定,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电动自行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

五是增加了沿街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即: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随意停放。”“沿街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有权对违法停放行为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乡管理执法部门举报。”(修订草案第三十条)

六是增加了客运站、地铁站出入口、火车高铁站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专用停放场地。(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

七是增加了禁止在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

(五)关于保障和监督部分

一是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更名为市场监督管理。(修订草案第六条、三十五条、三十九条、四十条)

二是增加了快递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的主体责任及行业组织的管理责任。(修订草案第四十、四十一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及附则

一是增加了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

二是明确了对行为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主体。(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三是增加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

四是修改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

五是增加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任主体。(修订草案第五十条)

六是删除原第四十三条关于不按要求退货、换货的规定。

七是删除了原第五十三条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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